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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发布丨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3-20

3月1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该政策发布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释放出土地政策的积极信号,也是进一步呼应不久前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研究认为,该《决定》明确在严格保护基本农田、节约利用集体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的土地使用自主权,改革国家土地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有两点:

  一、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具体实施方案由试点省份人民政府制订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通过政策内容不难看出:

  1. 建设用地的供应量大量增加,建设用地的审批权由国家下放到各省级政府和直辖市,这将对各大城市的建设开发提供有力的支持,将快速促进城市的建设进度,特别是京津冀、粤港澳、沪宁杭及成渝经济圈等城市群的建设。

  2. 对于国家永久基本农田,也进行了试点省份的授权, 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 这些省份都是当前发展速度较快,供需矛盾较突出的,但也是基础条件比较成熟的,对于这些区域放宽永久基本农田的规模限制,体现了区域经济战略的重大调整。

  3. 这意味着国家对于三大城市群和成渝经济圈给予了更多的资源和政策支持,同时也是对其作为中国经济最重要的增长引擎抱以更高期望。

以下为政策全文: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国发〔2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现决定如下:

  一、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具体实施方案由试点省份人民政府制订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国务院将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试点省份,国务院将收回委托。

  三、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自然资源部要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明确审批要求和标准,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用地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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